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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变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造价员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变更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同意变更且继续从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省属单位造价员变更直接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市、州所属单位造价员变更到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初审,初审合格的,再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变更手续。造价员的变更办理时间集中在每月的第二周。
造价员自变更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变更。
(三)外省或行业变更到我省的造价员,应参加我省组织专业知识考查或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造价员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一)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跨省调出人员还需提交造价员专用章;
(四)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受聘于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交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