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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05-26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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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二十三条  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二十六条  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细则,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中价协,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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