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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常见的争议及其表达方式 | |||
概念 | 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招标投标当事人利益发生的纠纷。 | ||
当事主体 | 民事主体 | 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
行政主体 | 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机构 | ||
类型 |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 | 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 如果当事主体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对其他当事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
招标投标行政争议 | 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 | 行政监督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其行政行为与招标投标当事主体发生矛盾、冲突而引起的争议属于招标投标行政争议。 | |
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方式 | 民事争议解决方式 | 招标文件争议 | 异议(质疑)和投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和质疑的主体。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
招标过程争议 | |||
中标结果争议 | |||
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 | 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 ||
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 行政复议 | 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向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处理行政复议的主体。 | |
行政诉讼 | 指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处理行政诉讼的主体。 | ||
民事争议解决程序 | 属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争议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先提出异议(质疑),未解决投诉;也可直接投诉。《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是投标人投诉的前置条件。必须先质疑,对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做答复的才可投诉。 属于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的,应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解决争议。优先选择协商和调解(效率最高、成本最低)。不能解决选择仲裁或诉讼(仲裁的时间较短、效率较高,争议双方应优先选择仲裁)。 | ||
行政争议解决程序 | 民事主体可先提出行政复议,结果不满的再提出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出行政诉讼。一种方式已受理的,不得同时使用另一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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