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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课件讲义(4)

时间:2011-06-21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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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中标与签约的规定

一、中标

(一) 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1、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归属招标人的原则

确定中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可以自己直接行使,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受限原则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货物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人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第一名为中标候选人。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的评标方法,采取不同的推荐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劣顺序排列。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特殊项目,招标人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即首先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60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中,采购人(即招标人)也只能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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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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