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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8.2.2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9章 中标无效的民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10章 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11章 转让无效、分包无效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12章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律责任
1)投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1章 《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投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的规定
第2章 部门规章的规定
2)投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
8.2.3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适用招标人和自己的独特的规定。
8.2.4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A.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5 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3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8.3.1 采购人的法律责任
D.政府采购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 采购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违法行为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2. 采购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
E.政府采购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2. 采购人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违法行为
J.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K.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L.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M.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N.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O.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P.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Q.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R.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S.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T.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U.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
3. 采购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
F.政府采购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1. 串通投标罪
2. 采购人受贿罪
3. 采购人中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受贿罪
4. 侵犯商业秘密罪
5.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6. 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
8.3.2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E.供应商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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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