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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招标组织形式

时间:2013-12-0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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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后,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和自身条件,可以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招标;如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也可进行自行招标。

(1)委托招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15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以上规定表明:

1)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和干预。任何单位包括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委托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和完成招标任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为了规范招标代理的书面合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建设部还专门制定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2)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办理和完成招标项目的招标任务。

1)自行招标的能力。按《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就是说,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作出了具体规定: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建设部和财政部对自行招标的能力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不同之处在于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在招标业务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中,对政府采购自行招标条件增加了“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规定。

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这是对招标人自行招标进行监督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对自行招标监督管理的规定要求,主要采取的是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两种监管方式:

①事前监督。主要有两项规定:一是招标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二是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

关于招标人上报的书面材料,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项:

A.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B.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C.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D.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E.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

F. 其他材料。

关于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的核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规定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一次核准自行办理招标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或者报送材料有遗漏的,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建设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规定的书面材料。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标准的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的施工招标事宜”。

商务部规定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也就是说没有按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是不能擅自进行国际招标的。

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采购人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②事后监督管理。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事后监管,主要体现在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应给予相应处罚。需要上报备案的书面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A.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价;

B.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C.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D. 中标结果。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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