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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前复习指导(82)

时间:2010-11-05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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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熟悉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果发现法定的废标情况和问题,可以决定对个别或所有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或者因有效投标不足,以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不能达到招标的目的,则可以依法否决所有投标。发生投标人不足3个或所有的投标被否决等法定情况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5.6.1废标

    废标,一般是评标委员会履行评标职责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依法作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不再予以评审的处理决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废标称之为“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废标应注意几个问题:第一,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废标是评标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其他相关主体,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对投标作废标处理。第二,废标应符合法定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任意废标,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投标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应予废标。第三,被作废标处理的投标,不再参加投标文件的评审,也完全丧失中标的机会。相关部门规章规定了具体的废标情况和条件。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了四类废标情况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两类废标情况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未按要求密封;

    ②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③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④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⑤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2)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②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④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⑤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⑥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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