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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法规辅导:投标有效期

时间:2010-11-05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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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适当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投标有效期的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均规定: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3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有关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招标人可以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如不能完成则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1)投标有效期延长的要求

    1)招标人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获得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2)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不应随有效期的延长而发生改变。

    (2)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后果

    1)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伴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延长。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且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

    3)因延长投标有效期可能导致重新招标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均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招标人应承担因投标有效期延长对投标人导致的相应损失。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均规定,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工程建没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还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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