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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法规辅导: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时间:2010-11-05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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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维护招标的公正性、合法性,有关部门针对不同情况,对投标人参与投标以及其投标行为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1 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6条规定,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将被废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2 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投标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此类行为主要包括: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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