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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政策:推荐中标候选人

时间:2010-11-05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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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列明顺序,一般推荐l至3人。如果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价法、综合评分法等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是:最大限度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排名第一,次之的排名第二,再次的排名第三。如果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等评标方法,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且经评审调整的投标价格最低。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是:满足其他条件的前提下,价格按照由低至高选择排列前3名。应注意:

    涉及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一个中标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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