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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政策:签订合同的原则和要求

时间:2010-11-05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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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签订合同的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

    (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国家强行性法律的要求,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签订合同的要求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基本要求签订,除此之外还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的有关特殊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形式要求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法律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因此,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是要约式合同。

    (2)订立合同的内容要求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合同内容。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合同的全部内容。所有的合同内容都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有体现:一部分合同内容是确定的,不容投标人变更的,如技术要求等,否则就构成重大偏差;另一部分是要求投标人明确的,如报价。投标文件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因此,如果出现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也没有要求投标文件明确,则责任应当由招标人承担。书面合同订立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订立合同的时间要求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当尽快订立合同。这是招标人提高采购效率、投标人降低成本的基本要求。如果订立合同的时间拖得太长,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也会使投标报价时的竞争失去意义。因此: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9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4)订立合同接受监督的要求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仍然要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书面报告的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都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备案,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还要将合同提交相关的主管部门登记。

    (5)按照标准文件范本订立合同的要求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一般应按照格式执行,签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合同应按照合同条款及格式执行。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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