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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招标组织形式

时间:2010-11-05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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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后,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和自身条件,可以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招标;如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也可进行自行招标。

    (1)委托招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1)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委托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和完成招标任务。

    (2)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办理和完成招标项目的招标任务。

    1)自行招标能力——具有编制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监管方式。

    ①事前监督——主要有两项规定:

    一是招标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

    二是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

    ②事后监督管理——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事后监管,主要体现在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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