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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法规》考点集锦(8)

时间:2012-03-22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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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DIC合同条件下,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令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指令的内容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工程师将计划变更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答复;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和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3.索赔的广泛含义: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得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4.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合同缺陷;合同变更;工程师指令;其他第三方原因;

5.工程索赔的分类:按索赔合同的依据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按索赔目的分类: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其他索赔;

6.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的处理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1.索赔的程序: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当该索赔事件持续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处理决定;

2.承包人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承包人在索赔申请发出28天内发出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原因,索赔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FIDIC合同条件对承包商索赔作出了规定: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28天内);承包商未及时发出索赔通知的后果(失出索赔权);承包商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42天内);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有情况具有连续性影响,则详索赔报告视为中间的,承包商应当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和金额,以及能说明其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详细资料;承包商应当在索赔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提出索赔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双方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国家腾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3.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

4.工期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工期索赔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5.比例计算法: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价*原合同总工期

6.共同延误的判断,应依据以下原则:首先判断发生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期拖期负责;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如果初始延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如果初使延误者是承包人的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7.索赔报告的内容:总论部分(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根据部分(索赔事件发生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所附证据资料);计算部分(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失利润);证据部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国家有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1.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按月结算支付;分段结算支付;

2.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包工包料的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在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逐年差不多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价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对只包定额工日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付预付备料款;

4.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扣款的方法有两种: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基本公式:T=P-M/N;式中T—起扣点,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M—工程预付款限额;N—主要材料的占比重;P—工程的价款总额;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在承包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5.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步骤:工程量测量与统计→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核实并确认→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工程款进度;

6.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量计算主要规定是:承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

2.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签订延期付款的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可同发、承包方在合同中确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的比例可参此比例执行;

5.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6.工程竣工结算分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7.竣工结算的审核从以下方面入手:核对合同条款;检查隐蔽验收记录;落实设计变更签证;按图核实工程数量;认真核实单价;注意各项费用计取;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1.工程量的确认:首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然后,工程师进行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 设为首页 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5.承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6.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汪应超过施工合同价的5%.

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报工程师认可后实施。承包人负责申报手续屏承担有关费用;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找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提;承发包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的保险义务分担如下: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发包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输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诉设备,不论由承发包双方任何一方保管,都应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事簇发生时,承发包双方都有责任尽力采取发票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全面地按保险合同订明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4.关于工程分包:承包人应当完成建设项目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协商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解除;当事人违约时合同解除;

2.当事人违约情形: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3.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4.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5.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价款或工程师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承包方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争议的解决方式:调解或和解、仲裁、起诉;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才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公开招标对于设备、材料采购,能够引起最大范围内的竞争,其主要优点有:可以使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能够在公平竞争条件下,以合适的价格获得供货机会;可以使设备、材料采购者以合理价格获得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可以促进供应商进行技术改造,以除低成本,提高质量;可以基本防止循私舞弊的产生,有利于采购的公平和公正;

2.设备、材料采购的公开招标在国际上又可以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同竞争性招标;

3.我国和世界银行规定,凡工业项目采购额在00万美元以上的,均需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地采购的机电产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采购的机电产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4.采用设备、材料 采购邀请招标的一般条件,主要有:招标人对拟采购的设备在世界上的制造商的分布情况比较清楚,并且制造厂家有限,又可以满足竞争态势的需要;已经掌握拟采购设备的供应商或制造商或其他代理间的有关情况,对他们的履约能力、资信关况等已经了解;建设项目工期较短,不允许拿出更多时间进行设备采购,因而采取邀请招标;还有一些不宜进行公开采购的事项,如国防工程、保密工程、军事技术等;

5.设备、材料 采购评标的原则与要求: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前,应当制定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招标设备标底应当同招标人会同设备需求方及有关单位共同确定;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10天,大型设备不超过30天;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人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评标过程中有关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评标定标后,招标人应当尽快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6.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的主要方法:综合评标价法、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或百分评定法;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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