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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法规》考点集锦(7)

时间:2012-03-22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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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负责组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可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初步评审的内容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

4.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5.评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以付款方式划分,合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

7.选择合同的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项目的竞争情况;项目的复杂程度;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

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理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的样本;

9.《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10.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工程师的职责: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可发口头指令48小时内确认);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职责;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12.项目经理的职责:代表承包人向发布人提出要求和通知;组织施工;

13.在有下列情况下的工期延误,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发包人不能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事件;专用条款中约定可工程量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承包人在工期顺延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

15.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办法,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工程预付款主要用于采购建筑材料,预付款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30%,大量采用预制购件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可适当增加;预付时间不迟于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预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量的确认:首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然后,工程师进行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5.承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6.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汪应超过施工合同价的5%.

7.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报工程师认可后实施。承包人负责申报手续屏承担有关费用;

8.施工时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钱币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结束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找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提;承发包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的保险义务分担如下: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发包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输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诉设备,不论由承发包双方任何一方保管,都应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事簇发生时,承发包双方都有责任尽力采取发票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全面地按保险合同订明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4.关于工程分包:承包人应当完成建设项目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5.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协商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解除;当事人违约时合同解除;

6.当事人违约情形: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7.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8.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9.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价款或工程师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承包方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争议的解决方式:调解或和解、仲裁、起诉;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才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公开招标对于设备、材料采购,能够引起最大范围内的竞争,其主要优点有:可以使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能够在公平竞争条件下,以合适的价格获得供货机会;可以使设备、材料采购者以合理价格获得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可以促进供应商进行技术改造,以除低成本,提高质量;可以基本防止循私舞弊的产生,有利于采购的公平和公正;

3.设备、材料采购的公开招标在国际上又可以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同竞争性招标;

4.我国和世界银行规定,凡工业项目采购额在00万美元以上的,均需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地采购的机电产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采购的机电产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5.采用设备、材料 采购邀请招标的一般条件,主要有:招标人对拟采购的设备在世界上的制造商的分布情况比较清楚,并且制造厂家有限,又可以满足竞争态势的需要;已经掌握拟采购设备的供应商或制造商或其他代理间的有关情况,对他们的履约能力、资信关况等已经了解;建设项目工期较短,不允许拿出更多时间进行设备采购,因而采取邀请招标;还有一些不宜进行公开采购的事项,如国防工程、保密工程、军事技术等;

6.设备、材料 采购评标的原则与要求: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前,应当制定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招标设备标底应当同招标人会同设备需求方及有关单位共同确定;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10天,大型设备不超过30天;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人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评标过程中有关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评标定标后,招标人应当尽快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7.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的主要方法:综合评标价法、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或百分评定法;

8.综合评标价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运输费用;交货期;付款条件;零配件和售后服务、设备性能、生产能力;

1.全寿命费用评价法是在综合评标价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上一定运行年限内的费用作为评审价格,这些贴现值计算的费用包括:估算寿命期内所需的燃料消耗费;估算寿命期内所需备件及维修费用;备件费可按投标人在技术规范附件中提供的担保数字,或过去已用过可作参考的类似设备实际消耗数据为基础,以运行时间来计算;估算寿命期末的残值;

2.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原则:在项目采购中,必须注意经济性和效率性;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为合格的投标人承包项目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不论投标人来自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作为一个开发机构,其贷款项目应促进借款国的制造业和承包业的发展;

3.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总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和资格定审;准备招标文件(给予投标商投标的时间不少于45天);具体合同招标广告;开标;评标(审示、评标、资格定审三个步骤);授予合同或拒绝所有投标;合同谈判或签定合同;

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其他招标方式:有限国际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国际、国内询价等采购方式;直接采购;自营工程;

5.FIDIC是指国际咨询师联合会,是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国际咨询取务机构;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该组织;

FIDIC编制了多个合同条件,以1999年最新出版的合同文本为例,包括以下四分新的合同文本:施工合同条件、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合同的简短格式;

1.FIDIC合同条件由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组成,且附有合同协议书、投标函和争端仲裁协议书;

2.FIDIC通用条件是固定不变的,工程建设项目只要是属于房屋建筑或者工程的施工;

3.FIDIC通用合同条件可以大致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涉及工程进度的条款、涉及质量的条款和涉及法规的条款等五个部分;

4.专用条件中条款的出现可起因于以下原因:在通用条件中的措辞中专门要求求用条件包含进一步信息,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则合同条件不完整;在通用条件中说到在专用条件中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没有这些补充条件,合同条件仍不失其完整性;工程类别、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必须增加的条款;工程所在国法律特殊环境要求通用条件所含条款有所变更;

5.FIDIC合同条件传统上主要适用于国际工程施工,但经修改后也同样适应于国同合同;

6.应用FIDIC合同条件的前提:FIDIC合同条件注生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三方的关系协调,强调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在土木工程施工中应用FIDIC合同条件应具备以下前提: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承包商;委托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按照单价合同方式编制招标文件;

1.FIDIC合同条件下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FIDIC合同条件中的各方,包括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工程师的替换应提前不少于42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当在收到中标函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业主应当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额内开支;

3.FIDIC施工合同进度控制:开工,一般情况下,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42天内开工,但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一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承包商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

4.按照FIDIC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在管理中应注意两点:不论因何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都无权对修改进度计划的工作要求额外支付;工程师对修改后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意味承包人可以摆脱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5.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的资料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期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14天内某日进行;

6.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按重新检验条款规定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工程师应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如果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业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获得承包商赔偿;颁发一份接收证书,折价接收该部分工程,合同价格应按照可以适当弥补由于此类失误而给业主造成的减少的价值数额予以扣减;

1.工程师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天内,如果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即可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2.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的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我数为;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缺陷通知期内工程圆满地通过运行考验,工程师应在期满后的28天内,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承担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并将副本送给承包商。业主应在证书颁发后的14天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证书;缺陷通知期延长不应聘超过竣工日后的2年;

3.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因:合同类型特点;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商的质量责任;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定金额;

4.承包商需首先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21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预付款;

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工程量计算;承包商提供报表;工程签证;业主支付;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的28天内,按核查结果以及总价承包分解表中核实的实际完成情况签发支付证书;

1.工程师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天内,如果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即可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2.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因:合同类型特点;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商的质量责任;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定金额;

3.承包商需首先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21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预付款;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工程量计算;承包商提供报表;工程签证;业主支付;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的28天内,按核查结果以及总价承包分解表中核实的实际完成情况签发支付证书;

1.仲裁的意义不仅在于寻找一条解决争端的途径和方法,更重要的是仲裁条款的出现使当事人双方失去了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端的权利;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须向法院申请;

2.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

3.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的分析;

4.从不同的角度看,不论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必须首先有一方提出,因此可以分为发包人对原设计的变更和承包人对原设计的变更两种情况;发包人对原设计的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变更没有拒绝的权利;

5.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6.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变化,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工程设计变更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收到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7.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范围: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改变原来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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