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价工程师重点解析:工程造价的咨询及管理

时间:2013-08-01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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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变更及其他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①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 书》,重新申请资质等级;②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③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④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 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1.5 违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对于逾期不办理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1.6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2、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

3、履行期限;

4、咨询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1.7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加盖 单位公章及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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