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价工程师重点解析: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

时间:2013-07-30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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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

造价工程师:经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 素质要求:思想品德、文化、专业、身体;

2 技能结构:技术、人文、观念;

3 教育培养:职前教育、职后教育;

4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

4.1 执业范围(确定、控制、鉴定、其他):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经济评价;

2、工程概、预、决算、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

4、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7、其他事项。

4.2 权利(执业、开业、举报):

1、称谓权,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2、执业权,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2、签章权,签署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3、立业权,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5、举报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报告。

4.3 义务(守法、受教、守密、守名、资料):

1、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2、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4、不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4.4 道德标准

4.5 不予注册(无能、有过、作假)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5年;

3、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至申请之日起不满两年;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作假行为。

4.6 不予续期注册(无绩、不学、作假有过)

1、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2、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

3、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未达标准;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弄虚作假;

6、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4.7 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1996年8月,国家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1997年3月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为了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2000年3月建设部颁布了第75号部长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2年7月建设部制定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6月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订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起来。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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