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价工程师重点解析: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

时间:2013-07-30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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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1、注册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 造价工程师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

2、初始注册。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的3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续期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4、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4.9 造价工程师的管理

1、资格年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应报送上年度的业绩和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价工程师,不予通过年检:

1)无工作业绩证明的;

2)调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继续教育。造价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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