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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本施工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 串通投标
在投标过程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或有关管理机构可以认定该行为无效。
(1)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后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七)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略)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