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经典案例分析题(五)

时间:2014-09-28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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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某市一承包商于某年3月6日与该市一名业主签订了一项施工合同,合同规定:

①业主应于3月14日提交施工场地;②开工日期3月16日,竣工日期4月22日,合同日历工期为38天;③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3000元,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承包商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网络进度计划,见图5—6,并得到了业主代表的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一些事项:

①因部分原有设施搬迁,致使施工场地的提供时间被延误,业主直至3月17日才提供全部场地,从而影响了A、B两项工作的正常作业,使该两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延长了2天,并使这两项工作分别窝工6个和8个工日。工作C没有受到影响。

②承包商与设备租赁商原约定工作D使用的机械在3月27日进场,但由于运输问题推迟到3月30日才进场,造成工作D持续时间增加了1天,同时多用人工7个工日。

③E工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造成其施工时间增加了2天,多用人工14个工日,另增加其他费用15000元。

问题:

(1)在上述事项中,哪些方面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要求?简述理由

(2)该工程实际工期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

(3)假设双方规定人工费标准为30元/天,双方协商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8元/天,管理费、利润等不予补偿,则承包商可得到的经济补偿是多少?

参考答案:

问题(1)

事项①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的要求。因为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是业主的工作内容,因此延误提供施工场地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并且工作A处于关键路线上。

事项②不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因为租赁设备延迟进场属于承包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事项③索赔成立。因为设计变更的责任在业主。但由于受影响的工作E不在关键路线上(不是关键工作),且工期增加的时间(2天)没有超过该项工作的总时差(10天),故承包商只可以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

问题(2)

该网络进度计划原计算工期为38天,关键路线为:A—F—H—I或1—2—3—4—6—7—8。

发生各项变更后,其实际工期为40天,关键路线仍为:A—F—H—I或1—2—3—4—6—7—8。

如果只考虑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各项变更,将其被延误的工期计算到总工期中,则此时计算工期为40天,关键路线仍为:A—F—H—I。

工期补偿:40-38=2(天)。

问题(3)

承包商可得到的费用补偿为:(6+8)×18+14×30+15000=15672(元)。

某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承包方已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图3.1所示,该计划满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

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由于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台塔吊(塔吊原计划在开工第25天后进场投入使用)必须顺序施工,使用的先后顺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 使用塔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要求变更设计图纸,使工作B停工10天(其他持续时间不变),业主代表及时向承包方发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调整进度计 划,以保证该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


承包方提出的调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项费用数据均符合实际)如下:

1、调整方案:将工作J的持续时间压缩5天。

2、费用补偿要求:

(1)工作J压缩5天.增加赶工费25000元;

(2)塔吊闲置15天补偿:600×15=9 000(元);(600元/天为塔吊租赁费)

(3)由于工作B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45000元。

问题:

1、如果在原计划中先安排工作E,后安排工作G施工,塔吊应安排在第几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较为合理?为什么?

2、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是否合理? 该计划如何调整更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应批准补偿多少元?

参考答案:

问题1:

答:塔吊应安排在第31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这样安排后塔吊在工作E与工作G之间没有闲置。

问题2:

答: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不合理。

更合理的调整方案是:先进行工作G,后进行工作E.因为工作F的总时差为30天,这样安排不影响合同工期,见下图:


问题3:

答: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

(1)补偿赶工费不合理,因为工作合理安排后不需要赶工(或工作J的持续时间不需要压缩5天)。

(2)塔吊闲置补偿9000元不合理,因闲置时间不是15天,而是10天。

(3)其他机械闲置补偿合理,人员窝工损失补偿合理。

塔吊按合理的调整方案安排时,其闲置时间比原计划安排多闲置10天,塔吊闲置补偿:600×10=6 000(元)。

应批准补偿:6000+45000=51000(元)。

某综合楼工程项目合同价为1750万元,该工程签订的合同为可调值合同。合同报价日期为1999年3月,合同工期为12个月,每季度结算一次。工程开工 日期为1999年4月1日。施工单位1999年第四季度完成产值是710万元。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构成比例以及相关季度造价指数如表5-22所示。

表5-22 直接工程费及造价指数表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几项事件。

1.1999年4月,在基础开挖过程中,个别部位实际土质与给定地质资料不符造成施工费用增加2.5万元,相应工序持续时间增加了4天。

2.1999年5月施工单位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扩大基础底面,开挖量增加导致费用增加3.0万元,相应工序持续时间增加了3天。

3.1999年7月份,在主体砌筑工程中,因施工图设计有误,实际工程量增加导致费用增加3.8万元,相应工序持续时间增加了2天;

4.1999年8月份,进入雨季施工,恰逢20年一遇的大雨,造成停工损失2.5万元,工期增加了4天。

以上事件中,除第4项外,其余工序均未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并对总工期无影响。针对上述事件,施工单位提出如下索赔要求:

(1)增加合同工期13天;

(2)增加费用11.8万元。

问题

1.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以下事件可否索赔?为什么?

2.计算1999年第4季度应确定的工程结算款额。

3.如果在工程保修期间发生了由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屋顶漏水,墙面剥落等问题,业主在多次催促施工单位修理而施工单位一再拖延的情况下,另请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事件1费用索赔成立,工期给予延长。因为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是承包商不可预见的。

事件2费用索赔不成立,工期索赔不成立,该工作属于承包商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

事件3费用索赔成立,工期给予延长,因为设计方案有误

事件4费用索赔不成立,工期可以延长,因为异常的气候条件的变化承包商不应得到费用补偿。

2.1999年4季度工程师应批准的结算款额为:

P=710(0.1 5+0.28×116.8/100.0+0.18×100.6/100.8+0.13×110.5/102.0 +0.07×95.6/93.6+0.09×98.9/100.2+0.04×93.7/95.4+0.06×95.5 /93.4)=710×1.058≈751.75(万元)

3.所发生的维修费应从施工单位保修金(或质量保证金、保留金)中扣除。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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