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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考点解析五

时间:2013-07-31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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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使用人、行为人应当承得的民事责任: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除危险措施;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3)鉴定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公有住宅各部位与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1.住宅所有人的维修养护责任。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宅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2.售房单位的维修养护责任。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由售房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时,暂由原售房单位承担。

3.其他责任。

可以分以下三个范围层次来理解

(1)最广义的行政管理含义。它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

(2)广义的行政管理含义。它是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社会领域内特定组织的指挥活动及其机关内部的总务、后勤工作等。

(3)狭义的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含义。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在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过程中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各项管理活动。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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