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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
一、《城乡规划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责任汇总表
规划项目 编制责任部门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城乡市规划审批责任汇总表
规划项目 审批责任部门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国务院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国务院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上一级人民政府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本级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村庄规划 上一级人民政府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