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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
《土地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第的是、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征
(1)综合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综合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协调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活动。
(2)战略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研究解决一些重大的战略性问题,入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地总共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问题,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用地、城镇发展用地的协调与布局问题。
(3)长期性。规划的本质是比较长远的分阶段实现的计划,长期性是它的基本特征。
(4)控制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纵向讲,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接受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从横向讲,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利用起到宏观控制作用。
(5)权威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通过国家权利保证其实施,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它不同于行业或者部门用地规划。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