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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实务》考点解析8

时间:2013-07-01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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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因此,由补偿金额引起的拆迁纠纷,实际是因估价结果不能被房屋拆迁当事人接受而引起的纠纷,或者说实际是估价纠纷。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防止估价纠纷产生,公正解决估价纠纷,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估价目的、估价依据、估价行为原则、估价时点、职业道德、估价程序、价值标准、估价方法、估价结果异议处理办法等进行了规范。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从理论上说其结果是公正的,能够达到制定《指导意见》的预定目的。但是,实际操作中,仍然很难减少估价结果导致的估价纠纷,甚至会使估价纠纷增加,估价纠纷解决旷日持久。本文拟对其原因及对策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难以减少估价纠纷产生的原因

1、客观公正的估价结果标准至今没有定量界定

房地产估价是由专业估价人员按照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及其影响大小的基础上,采用合适估价方法对估价对象价格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推测的过程。据此,一般认为,凡是按照上述过程对估价对象评估的结果,只要不超过公开市场价格一定范围,都应该认为是客观公正的结果。但是,到底“一定范围”是多大的数量范围?是5%?10%?15%?公开市场价格的具体值是什么值?至今没有明确界定。关于公开市场价格,对于有较多类似房地产交易资料的估价对象,可以通过三个以上交易实例价格的修正,综合确定公开市场价格。对于没有类似房地产交易实例的估价对象,其公开市场价格的具体值如何确定?如果公开市场价格的具体值不予界定,如果评估价格与公开市场价格差异范围不予严格数量界定,对于直接关系到拆迁当事人利益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结果,很难让拆迁当事人公认为是客观公正的价格。在当前评估机构林立,评估业务竞争激烈,按照《指导意见》又允许多家评估机构对同一被拆迁房屋评估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一个评估机构公示估价结果后,被拆迁人私自委托其他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当重新评估价格高于原估价结果时,被拆迁人就会认为原估价结果不公正。当估价结果异议不能协商一致时,就会产生估价纠纷,甚至在裁决、诉讼阶段,仍然产生估价纠纷,使估价纠纷解决旷日持久。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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