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建工网校 > 土地估价师 > 政策解析

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5-24  来源:  编辑:  打印

【免费】在线模拟考场,让考生边学边练!巩固学习效果>>
在线模拟考场,提供自动阅卷评分、全试题解析、考题讨论等功能,帮助学员模拟实战。
【精讲班】独家辅导 全科9折优惠 全科通过率64.38%!点击查看>>
土地估价师:国内权威辅导专家共同执教,丰富的教学经验、实践经验,让您轻松过关!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 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考生答题一律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四、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7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8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五、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区、市)为独立的考区,考点设在省会城市。考点考场应当集中设置。每30人设一个考场,剩余不足30人按一个考场设立,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考场设置见附件3)。

六、考试收费

各考区向考生收取的费用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本考区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报名费中应包含上缴的考务费,即每人每科15元人民币(用于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运送及评阅等项工作)。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考生考试的缴费标准与报名考区内地考生相同。

七、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

邮 编:100035

联系人:陈光耀 贾晟东

电 话:010-66560845,66562199

传 真:010-66562202

电 邮:cgyao@creva.sina.net jsd@creva.sina.net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下载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热门点击
网络视频多媒体课堂
联系我们

招生方案免费试听快速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