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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3年土地估价师报名时间截止为6月14日

时间:2013-05-21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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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2013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13年9月14日至15日举行,2013年北京土地估价师报名时间为5月1日-6月14日,敬请关注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2013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9号)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组织2013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通知》(京国土用【2013】172号),我市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启动,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报名工作,以免影响参加考试。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组织2013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京国土用〔2013〕172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各土地、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2013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9号)的要求, 2013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13年9月14日至15日举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基本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二、报名程序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现场审核的方式。

(一)网络报名

1.报考人员统一采用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http://www.creva.org.cn/exam进入考试报名系统。打印(必须彩色打印)出报名表加盖工作单位人事公章确认。

2.照片上传

考生(含往年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在报名系统中上传近期数码证件照,用于制作准考证以及录取后的资格证书。报名现场审核时不需再另行提交照片。上传照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照片分辨率:450*600;

(2)照片格式:jpg格式;

(3)蓝色背景的两寸标准证件照。

如考生不按照规定上传照片,造成延误报名和录取后发放资格证书,考生自行负责。

(二)报考人员应携带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报名手续: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持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台湾地区、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留学服务的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4.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5.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上交加盖公章后的报名表,经审查合格,进行报名登记。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四)如学历及现工作单位与上一年报名资料有变化的需提供新资料,手续不全者,需完善手续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及提供材料:

1.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8号)报名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2.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应提交如下证明: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相应复印件;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以及相应复印件;

(3)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4)相关工作履历证明。

3.持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台湾地区、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留学服务的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个人工作履历证明应由考生承诺如实提供,并附考生近期免冠照片和本人签名。

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可在我考区进行报名并参加考试报名;

5.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一律使用中文进行主观题答题,简体或繁体不限。

6.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缴费标准,与我考区考生相同。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及有关问题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5月1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

现场审核时间:2013年6月18日至2013年6月21日,上午9:30~11:00,下午2:30~4:30

(二)报名地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一层大厅(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三)考试费用

考试报名费按照每人每科45元收取。

(四)准考证发放

报名登记、交纳考试资料费后,考生于现场审核十日后在考试报名系统中查看考试报名状态,报名状态无误可于2013年8月16日至8月30日自行在报名网站上下载准考证打印(必须彩色打印),如有问题请于8月30日前联系考区办公室。

四、考试科目和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9月14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 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5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五、考试范围和参考资料

2013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继续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只做个别内容增减,并将通过考试报名系统发布,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六、考试办公室

设立北京市2013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具体工作委托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主要组织报名登记、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编排报考人员考号、安排考点考场、协助监考、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703房间。

报名咨询电话:翟世民 64409675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4月3日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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