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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组织)的设立与经营
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俗称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1)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2)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2)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1)创业投资业务。
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