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复习指导: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

时间:2010-09-13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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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确立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彻底改变以往“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于需要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政府仍进行审批。

(1)项目审批制

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用于建设的资金、建设国债、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使用这些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要继续实行审批制,但简化了审批程序:对需要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政府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制

核准制是政府对社会投资管理的一种方式,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审查核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是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不再对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批。但投资项目还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

1)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按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国家将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对核准目录进行修改并及时公布。对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核准文件的效力。企业投资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人,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3)项目备案制

《决定》规定:对不使用政府资金,也不在国家禁止和核准范围的其他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由投资者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决定》还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1)推行备案制的意义。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真正确立各类投资主体地位、落实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认真做好备案制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动向,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的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2)备案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效力。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备案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资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即: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

审查的具体内容由各地制订的备案制办法明确规定,并在备案审查时严格执行。

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备案审查时,凡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应该实行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一律不予备案;凡是备案制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律不得审查。对于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要从各自角度进行审查把关,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3)备案的程序。在投资者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规定的备案文件之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时限,向申请备案的投资者答复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投资者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其后,投资者即可自行组织投资建设。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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