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政策复习指导-税收

时间:2011-05-2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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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税收

政府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3.2.1(熟悉)税收的作用和基本特征

税收是政府行为,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1)税收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调节经济主要着眼于:一是弥补市场失灵,纠正外部效应;二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状况,解决分配不公问题;三是调控社会总供求的关系,促进宏观经济稳定。

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形式,本质上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由于在这种分配关系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通过国家制定的税法来实施分配,体现为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2)税收的基本特征

税收的基本特征是指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通常被简称为税收的"三性".

1)强制性。这是指税收是政府凭借权力,依照颁布法律或法令实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应注意:税收的强制性是由作为国家政治权力表现形式的税收法律的强制性加以体现的,与纳税人是否自觉自愿纳税是无关的。纳税人自觉纳税表明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是法制观念强的表现,不能以此否定税收的强制性。

2)无偿性。这是指政府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给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固定性。这是指国家在征税前就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包括征税对象、征收的数额或比例,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收。

应注意:税收的固定性强调的是税收征纳要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这个法定的标准必须有一定的稳定性,但也应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在必要时进行调整,使其更为科学、合理。将税收的固定性理解为长期固定不变,也是不正确的。

税收的上述三个形式特征是一个统一体,共同构成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标志。判断一种财政收入形式是不是税收,主要看其是否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

3.2.2(熟悉)税收分类

(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可将税收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这种分类最能反映现代税制结构,也是国际常用的主要税收分类方法。

按我国税制,一般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行为课税和财产课税五大类。

商品课税是以商品为课税对象,以商品流转额为税基的各种税收。商品课税包括对货物和劳务征收的各种税。在我国,是指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通常称为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课税是以个人或团体的所得为课税对象,以要素所有者(或使用者)取得的要素收入为税基的各种税收。所得课税主要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社会保险税、资本所得税也是一种对要素收入的课征,故一般也划人所得课税类别。

资源课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目前属于资源课税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

财产课税是以动产或不动产形式存在的财产为课税对象,以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为税基的各种税收。如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

行为税是指为实现特定政策目的,以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种。我国现行税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属于行为税。

(2)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按税负能否转嫁,可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的税种为直接税;凡税负能够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税种为间接税。一般认为,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属于直接税,商品课税属于间接税。

(3)按课税标准分类

按照课税标准分类,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国家征税时,必须按照一定标准对课税对象的数量加以计量,即确定税基。有两种方法:一是以实物量为课税标准确定税基;二是以价格为课税标准确定税基。采用前一种方法的税种称为从量税,采用后一种方法的税种称为从价税。从量税的税额随课税对象实物量的变化而变化,不受价格影响,在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曾被普遍采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宜对少数税种采用。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属于从量税。从价税的税额随课税对象的价格变化发生同向变化,收入弹性大,能适应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要求,便于贯彻税收政策和增加税收收入,因而对多数税种课税时采用。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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