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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辅导精选(16)

时间:2011-05-0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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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安置

2001年国务院以国务院第305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五)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办理开工证的手续。

(六)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的主要内容是指房屋建设的前期准备,平整场地、实现水通、电通、路通的“三通一平”。把自然状态的土地变成可供建设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筑用地。

(七)施工招标、投标

(八)申领开工证,进入施工安装阶段

建筑法第7条规定申领开工证应由业主向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办理。建设部1999年12月1日发布71号令。其中第二条规定: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领开工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可不领)。

申领开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定好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带要的施工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大型工程有保证施工三个月需要的施工图即可开工(97建设部352号文);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按规定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

·资金已落实。综合开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预算内资金、开发单位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利用外资。在开发项目的资金总额中自有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年度投资工作量的30%;已收购楼款,在商品房建成销售前不得超过全部建设工作量的70%;其中,开工建设时预收购房款不得超过40%,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50%时,可再收30%.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证明、保函或担保;

·国家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项目已委托了监理;

·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规定:开工证的有效期是3个月,过期作废,可以延期两次,每次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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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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