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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筑师考试《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讲义(13)

时间:2011-05-0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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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节 注册建筑师的权利、义务及注册、执业等方面的规定

一、在我国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是深化设计改革的需要。是对外开放和开拓国际设计市场的需要,是提高队伍素质的需要,也是推动设计质量、水平提高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建筑师的法律责任。

注册制度规定了建筑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强调了只有取得了注册资格的设计人员才能以注册建筑师的名称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同时界定了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的不同执业范围。把对单位赍质管理和个人注册资格管理结合起来,由注册建筑师负责设计单位中的某些岗位。

加强个人的责任,将有利于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有利于进一步保证设计市场的正常秩序。注册制度还规定。注册建筑师执行建筑设计业务活动必须受聘于有设计法人资格的设计单位。并由设计单位委派。与此同时·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图纸。必须有负责该项目的注册建筑师签字。

如果因设计质量造成了经济损失-不仅由设计单位赔偿。而且设计院有权要求该注册建筑师赔偿,这就使设计质量和经济责任同设计者联系在一起。必将有效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

(一)注册建筑师的权利

注册建筑师执业的范围是:

1.建筑设计;

2.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3.建筑物调查和鉴定;

4.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的建筑设计单位的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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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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