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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筑师考试《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讲义(15)

时间:2011-05-0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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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建筑师的级别设置

我国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

三、注册建筑师管理体制

我国注册建筑师管理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在中央设立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在地方,设立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

四、注册的条件:考试合格。

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除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不能注册的之外,均可注册。

不能注册的情形有: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因在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有国务院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五、注册机构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机构是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机构是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

六、注册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的注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发现注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证持有者,自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注册证明每两年注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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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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