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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保护与可行性分析
(一)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早在1979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并将环境保护列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作了详细的规定。
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章第6条中就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986年3月原国家环保委、原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经委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理办法》第6条也规定“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征地,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规定说明,如果项目前期策划中没有环保设计和评价或者做得不符合要求,那么项目就不能得到审批和兴建。所以,拟建项目的环保设计是项目前期策划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下面列出的是我国现行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主要环境保护法规、条例和标准:
1.法规和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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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