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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讲义精选(8)

时间:2011-05-1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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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170劳动法

2Z201171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重点解析:

1、注意哪些属于绝对禁止安排的劳动,哪些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安排的劳动。

2、要分清不同特定时间内的不同保护要求。

3、对于几个重要的期限也应当记住。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重点解析:

1、注意未成年工和童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2、注意掌握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三类劳动,其中“有毒有害”并不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种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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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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