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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讲义精选(9)

时间:2011-05-1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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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172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

2Z201180劳动合同法

2Z201181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重点解析:此部分内容不难理解,但是,鉴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社会上引起的广泛争议。此部分内容还是需要关注的。

(一)试用期的时间长度限制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重点解析:这部分内容与《劳动法》的内容不同,这里对于试用期进行了细化。需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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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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