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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讲义精选(17)

时间:2011-05-1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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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2033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

(一)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重点解析:

1、对于上面这些构成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条件需要牢牢掌握住,特别是要和构成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对比记忆。

2、注意请求的对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仲裁机构。

(三)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重点解析:

1、导致撤销权消灭的两种情形应当掌握。

2、上文中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与本书中另一个撤销权(即债权人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的不当行使)是相同的,可以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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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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