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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质量责任与义务

时间:2011-03-17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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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共同责任

依法承揽工程

执行强制性标准

勘察单位责任

提供资料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责任

科学设计

选择材料设备(注明规格、型号、性能,但不得指定厂家)

解释设计文件

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实质:政府行为

主体: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 ,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

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

手段: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性质

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机构及监督人员,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主要任务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向委托的政府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后5日内)

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受委托,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14.政府监督与监理的区别

15.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备案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备案机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

16.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般事故

24小时向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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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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