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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劳动法
1.劳动合同的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者
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
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形式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但是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无效
2.劳动合同的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确认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3.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4.劳动合同的解除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随时解除-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单方解除
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随时解除
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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