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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劳动法

时间:2011-03-17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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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劳动法

1.劳动合同的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者

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

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形式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但是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无效

2.劳动合同的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确认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3.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4.劳动合同的解除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随时解除-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单方解除

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随时解除

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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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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