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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性质不同撤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能否转化要看事后的确认
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为无效,未撤销一直具有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在权利人确认之后是有效合同,有履行的效力
形成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27.附条件合同
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失的根据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
将来发生而非已经发生
不确定发生而非必然发生
是约定条件而非法定条件
条件应合法并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8.附期限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9.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30.合同履行的主体
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债务人
债务人的代理人
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债权人
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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