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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履行地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2.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 条款空缺的规定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33.抗辩权的含义
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
行使抗辩权是正当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行使抗辩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
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事由消失,仍应履行债务
34.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
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条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无履行可能应解除合同)
35.先履行抗辩权
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条件
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
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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