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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仲裁庭的组成
合议仲裁庭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庭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和解
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调解
形成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签收后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裁决
仲裁庭按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不能就此事再裁决,也不能提起诉讼
33.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裁或审的选择)
申请时间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4.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5.行政复议与行政讼诉
两者关系
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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