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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行政诉讼程序

时间:2011-03-18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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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行政复议范围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申诉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37.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不可抗力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部门为原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

行政复议决定(6种情况)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书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38.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4类)

39.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举证的特别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审程序

起诉

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

维持原判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第二审程序

上诉期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上诉的判决

维持原判

依法改判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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