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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料:先履行抗辩权

时间:2010-10-28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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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3)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整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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