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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料:熟悉代位权

时间:2010-10-28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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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熟悉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涉及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债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何谓“怠于”:不对次债务人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3、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

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教材上说的是错的)

例:甲公司欠刘某100万元,丙公司欠甲公司150万元,均已届清偿期。甲公司一直拖延不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至使其自身无力向刘某清偿。下列关于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09真)
  A、刘某可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提出偿债请求
  B、刘某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权
  C、刘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有尽有由甲公司承担
  D、代位权顺利行使后,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消灭

答案:c

整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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