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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辅导86

时间:2010-10-0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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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2070 违约责任

lZ30207l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源于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这种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尽管违约责任含有制裁性,但是,违约责任的本质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更主要表现为补偿性。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无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三)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

(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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