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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辅导54

时间:2010-10-0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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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170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lZ30117l熟悉拆迁管理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1.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2.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法律效力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对拆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拆迁人在实施拆迁时,既不能擅自扩大,也不能擅自缩小拆迁范围。同时,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管理

(一)城市房屋拆迁单位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第1l条的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二)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事项及期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上述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及纠纷处理程序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纠纷仲裁、诉讼和行政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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