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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辅导71

时间:2010-10-0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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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2032掌握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这种无效合同特征如下:

1.当事人出于恶意

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国家或者第三者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

3.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二、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就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此权利予以了侵犯。该条款就是违反的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自然就是无效的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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