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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第六章重点解析(4)

时间:2011-05-2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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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教材127页图6-2所示。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时)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及组成调查组权限如下:

事故类别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 组成调查组权限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由国务院批准 
重大质量事故 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一、二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 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 

严重质量事故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一般质量事故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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