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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七章重点(4)

时间:2011-05-1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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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设备监造的形式

现场见证

巡视中检查原材料等是否合格,制作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参加中间检查试验和出厂前的检查试验

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进行合同内没有规定的检验

文件见证

检查合格后在检查或试验记录上签署认可意见

16. 设备质量监理

检查和试验的范围

原材料和无器件的进厂检验

部件的加工检验和实验

出厂前预组装检验

包装检验

制造质量责任

对存在的问题,监理有权提出改正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无论监理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货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在监理不知道的情况下供货方不得擅自处理

监造代表有权在发现重大问题要求停工检验

监理的签订与认可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17. 设备运抵现场发生损害缺陷、短少的合同责任

现场检验时,发现问题,作好记录,作为索赔的依据

采购方原因损坏,可以由供货方处理,但费用由采购方自负

供货方对采购方的要求有异议,应在约定时间提出

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的权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裁定,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索赔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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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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