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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七章重点(5)

时间:2011-05-1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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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设备验收原则(四项)

个别微小缺陷不影响设备运行,供货方免费修理,监理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一次性能验收未合格,则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然后进行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合格的,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二次验收仍未合格的

属于采购方原因,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

属于供货方原因,则应按违约金计算方法赔偿采购方损失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规定的时间后,由于采购方的原因造成验收延误超过约定期限,监理也应签署设备初步验收合格证书

19. 设备的最终验收

保证期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算

在保证期内,供货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的费用,并按延误时间相应延长保证期

保证期满,监理向供货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

如因采购方原因在约定时间内未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视为通过最终验收

20.设备采购合同价格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格

合同价内包括合同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费用、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

21.支付程序(三类费用)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分三次)

设备制造前-供货方提交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后,采购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交货-支付80%

剩余-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采购方签发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分两次)

第一批设备交货后-采购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的30%

签署初步验收证书-支付70%

运杂费的支付(一次)

在设备交货时由供货方分批向采购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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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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