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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3)

时间:2011-05-1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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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承诺迟到的处理

超期(受要约人原因)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对方认可有效)

延误(客观原因)

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参照不可抗力的原理)

11. 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子文件形式到达时间的判定

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12. 建设工程领域中行为或文件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要约邀请

招标文件-要约邀请

投标文件-要约

中标通知书-承诺

13. 合同成立的时间

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的成立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

多数时签字或盖章有一项即算成立

以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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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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