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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承诺迟到的处理
超期(受要约人原因)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对方认可有效)
延误(客观原因)
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参照不可抗力的原理)
11. 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子文件形式到达时间的判定
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12. 建设工程领域中行为或文件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要约邀请
招标文件-要约邀请
投标文件-要约
中标通知书-承诺
13. 合同成立的时间
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的成立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
多数时签字或盖章有一项即算成立
以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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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